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02-20

文号

财税〔2002〕25号

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成文日期:2002-02-2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