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02-04

文号

财税〔2002〕24号

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2-02-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14年1月1日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