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增值税 > 九、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一)增值税优惠内容 > 158、无偿援助项目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2-03-29
文号
国税函〔2002〕236号
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青海、湖南、湖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四川、广东、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