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2-12-31

文号

财税〔2002〕168号

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2-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14年1月1日失效。参见:财税〔201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