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时效性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2014-01-10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4-01-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条款失效。自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以下内容:1.废止第一条中的“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废止第二条中的“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废止第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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