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8-10

文号

财税〔2009〕103号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8-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文中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