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9-12-19

文号

财税〔2009〕159号

关于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在华房产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12-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文中关于印花税政策内容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注释:文中有关契税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附件》的免税互惠条款,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学院(中国)购置房产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