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增值税 > 十一、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申报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4-07-25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