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应的“审批部门”栏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8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并重新发布。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一一予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