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增值税 > 九、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一)增值税优惠内容 > 59、小规模免征(月销售2-3万元)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7-10-20
文号
财税〔2017〕76号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