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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陕西 > 有效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7-11-27

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7-11-27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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