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 有效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1-04-29

文号

皖国税函〔2001〕242号

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4-29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