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7-07-11

文号

皖国税函〔2007〕237号

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7-07-11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可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请示》(宜国税发〔2007〕43号)悉。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络合钙是以动物(牛、羊)鲜骨为原料,利用生物酶工程生产的络合物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动物鲜骨为原料生产的络合钙产品,可以作为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