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湖南

发文单位

湖南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

标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4-16

文号

湘财税〔2009〕1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16 发文单位:湖南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确认,我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如后(见附件1),自公告之日起,纳税人通过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财税〔2008〕160号文件要求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省民政厅初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复核确认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名单。

三、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公告名单,名单所列单位从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在此公告之日后对其发生的捐赠不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须提供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及接受捐赠单位经民政部门年检有效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