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06-2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中药材深加工、中药饮片加工、面粉加工、脱水菜加工、冻干菜加工、番茄酱加工、杏产品加工以及玫瑰精油等8个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会商甘肃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试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一)中药饮片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后续管理,采用归集的方法将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其他类等3个类别。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原药单耗数量(吨) |
植物类 |
1.17 |
动物类 |
1.07 |
其他类(藤皮、树脂、菌藻等) |
1.09 |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后续管理,采用归集的方法将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其他类等3个类别。
(二)面粉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小麦单耗数量(吨) |
面粉 |
1.40 |
(三)脱水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蔬菜单耗数量(吨) |
白洋葱粉(粒) |
8.30 |
黄洋葱粉(粒) |
16.38 |
辣椒丝(面) |
17.23 |
四季豆条 |
11.96 |
番茄粒(粉) |
27.74 |
芹菜粒 |
19.92 |
南瓜粒 |
11.03 |
小香葱粒 |
11.05 |
西兰花 |
25.64 |
白菜花 |
27.02 |
(四)番茄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番茄单耗数量(吨) |
番茄酱 |
7.83 |
(五)冻干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蔬菜单耗数量(吨) |
冻干红椒粒 |
39.50 |
冻干白菜花 |
36.50 |
冻干洋葱粒 |
16.40 |
冻干胡椒粒 |
82.83 |
冻干白葱粒(春季) |
27.38 |
注: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六)杏产品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蜜饯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单耗数量(吨) |
杏脯 |
1.01(原材料:杏干) |
甘草杏 |
0.96(原材料:包核杏) |
话杏 |
1.15(原材料:包核杏) |
杏仁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单耗数量(吨) |
苦杏仁 |
4.30(原材料:杏核) |
脱苦杏仁 |
6.21(原材料:杏核) |
杏核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单耗数量(吨) |
开口小银杏 |
1.05(原材料:杏核) |
(七)玫瑰精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玫瑰花单耗数量(吨) |
玫瑰精油 |
2971.19 |
玫瑰花蕾 |
3.71 |
依照杏产品的行业特点及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蜜饯类、杏仁类和杏核类三个大类。然后大类产品的工艺情况,又将其划分为杏脯、甘草杏、话杏、脱苦杏仁、苦杏仁、杏核等六类产品。
二、试点行业农产品耗用率扣除标准
中药材深加工企业采用成本法逐户确定耗用率作为扣除标准,年终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中药材深加工企业耗用率
序号 |
企业名称 |
耗用率 |
1 |
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9.87% |
2 |
甘肃省金羚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
70.86% |
3 |
甘肃普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
75.22% |
4 |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85.68% |
5 |
甘肃岷县康达药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3.45% |
6 |
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分公司 |
34.60% |
7 |
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
21.30% |
8 |
甘肃省临夏龙康制药厂 |
10.92% |
9 |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49.14% |
10 |
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59.53% |
11 |
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78.50% |
12 |
甘肃普安制药有限公司 |
42.27% |
13 |
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79.37% |
14 |
甘肃益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39.30% |
15 |
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75.71% |
16 |
兰州和盛堂制药有限公司 |
59.82% |
17 |
甘肃兰药药业有限公司 |
63.18% |
18 |
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 |
42.73% |
19 |
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 |
37.43% |
20 |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79.00% |
三、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试点纳税人要认真核实2015年8月1日前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数量;对库存的半成品、产成品转出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应转出额分配各申报期申报纳税。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试点纳税人2015年8月1日前的期初库存进行实地测算核定,形成税企意见一致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并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四、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