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6-02-29
文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zjtax.gov.cn。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