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北 > 有效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0-05-17

文号

冀国税函〔2010〕1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5-17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101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