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北 > 有效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对抚宁县南戴河火炬产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按工矿区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6-08-26

文号

冀地税函〔1996〕142号

关于对抚宁县南戴河火炬产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按工矿区征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6-08-26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抚宁县南戴河火炬产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按工矿区征税的请示》(即秦地税政三函〔1996〕1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抚宁县南戴河火炬产业园区和旅游度假所在地按工矿区对待,从1996年7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9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