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北 > 有效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3-02-13

文号

冀地税函〔2003〕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02-13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02〕54号)收悉。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已批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转发给你局,请据此对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