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河南

发文单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89-06-09

文号

豫税地〔1989〕39号

关于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

成文日期:1989-06-09 发文单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的细则规定,现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都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营业执照印花统一粘贴在执照的右上角花边里侧。临时营业执照印花粘贴在执照的左上角花边里侧。贴花后,纳税人有印章的在税花骑缝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无印章的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税花骑缝处划条横线注销。

二、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有关凭证印花税控管办法。如当地工商部门同意,合同签证,仲裁等环节代售印花税票,并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工商部门应在上述环节协助税务部门督促和监督纳税人依法贴花完税。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