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8-01-05
文号
沪国税流〔1997〕18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对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由总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1997〕9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