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 有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8-09-09

文号

沪国税流〔1998〕160号

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8-09-09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配置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