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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 有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0-01-10

文号

沪地税地〔2000〕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01-1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