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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0-12-26

文号

沪国税流〔2000〕20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12-26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