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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1-12-21

文号

沪税流〔2001〕596号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12-21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内称: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为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