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 有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2-07-16

文号

沪国税流〔2002〕68号

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2-07-16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把握口径的请示》收悉。你局提出对于境外供货方以价格补贴形式给予境内购货企业的补贴,是否可不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金,需市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一文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