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4-01-05

文号

沪国税流〔2003〕1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01-05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