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海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5-03-25

文号

沪国税流〔2005〕2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03-25 发文单位:海市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查补欠交的增值税税款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缴税额”项,按照沪国税流〔2004〕89号文第二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