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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 有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2008-02-01

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8〕39号

关于本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02-01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暂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