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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5-11-04

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事项有关内容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5-11-04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2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二、2号公告中的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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