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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上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5-04-30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成文日期:2015-04-3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注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由本市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予以发布。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