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陕西 > 有效

发文单位

陕西省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89-11-29

文号

陕税二〔1989〕200号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1989-11-29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矿山采区运矿及运岩的铁路专用线,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远离矿山企业的附属企业(单位),应严格区分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与非开征区。凡不在开征区的附属企业(单位),除大中型企业外,免征土地使用税;凡在开征区范围的附属企业(单位),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矿山企业为职工提供饮用水的专用水源(水库)用地,比照陕税二(1989)0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矿山企业出租的土地(包括出租的房产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单位)及个人无租使用矿山企业土地的,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