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作废
1991-10-04
陕税发〔1991〕333号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一、对由我省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书立时就地当场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如纳税人当场办理贴花完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各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量大小可处以按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3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