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在香菇木耳茶叶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7-10-26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在香菇木耳茶叶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香菇、木耳和茶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香菇、木耳和茶叶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执行,其中:
茶叶加工行业范围按“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B1530)执行;
干制香菇、木耳加工行业范围按“蔬菜加工”类别(代码:C1371)执行。
二、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香菇、木耳为原料进行筛选、烘干、人工精选等工序加工干制香菇、干制木耳,以购进鲜叶、毛茶加工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三、纳税人采购鲜叶生产加工绿茶和红茶,采购毛茶生产加工精制茶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四、纳税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截至2017年11月30日期末库存农产品、半成品以及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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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吨 |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原材料 |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 原材料数量 |
绿茶 |
鲜叶 |
4.8631 |
红茶 |
鲜叶 |
4.9669 |
精制茶 |
毛茶 |
1.2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