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6-08-01
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4年第3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二、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