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面粉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07-31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关于面粉加工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面粉、缫丝和籽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面粉、缫丝及籽棉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执行,具体为:
面粉加工行业范围按“面粉”类别(代码C1310)执行;
缫丝行业范围按“缫丝加工”类别(代码:C1741)执行;
籽棉加工行业范围按“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类别(代码:A0513中选取“棉花去籽”部分)执行。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进行去壳、碾磨及精加工,以购进蚕茧(干茧,下同)为原料经过加工缫制成丝,以购进籽棉为原料加工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三、纳税人以小麦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以蚕茧为原料生产销售生丝、以籽棉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四、纳税人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截止2015年8月31日前期初库存农产品、半成品以及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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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吨/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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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农产品原材料 |
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 原材料数量 |
面粉 |
小麦 |
1.3175 |
桑蚕生丝 |
蚕茧(干茧) |
3.6589 |
皮棉 |
籽棉 |
2.6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