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陕西 > 有效

发文单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3-30

文号

陕国税发〔2009〕88号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3-3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第二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5%。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