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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四川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0-03-03

文号

川国税函〔2010〕55号

关于丢糟酒和串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3-03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加: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省局接到部分单位就利用丢糟生产酒和利用丢糟、酒精生产串香酒征收消费税等问题的请示。在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作如下规定:

一、丢糟是指出窖糟经蒸馏取酒后,不再用于酿酒发酵的物料。利用丢糟发酵、蒸馏的丢糟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或在丢糟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粮食酒精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二、利用酒精和丢糟生产的串香酒,是指在甑中以含有乙醇的蒸汽穿过丢糟或特制的香醅,使馏出的酒中增加香气和香味的酒,其丢糟中淀粉含量基本没有发生改变的,按酒精原料确定消费税税率。凡在丢糟中掺入粮食、含有粮食成份的粮糟、面糟生产串香酒或在串香酒中添加粮食白酒的,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三、白酒企业生产不同消费税税率白酒的,必须分别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凡不分别核算或酒精、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四、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的,按企业取得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认定酒精或酒原料,依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发票商品名称不明确的,一律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