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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四川 > 有效

发文单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6-09-28

文号

川国税函〔2006〕23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6-09-28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我省税务机关为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注册登记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有关信息,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管工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