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10-10
川国税函〔2009〕295号
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工程西南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以下简称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管理方式
对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提供生产性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在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分配的办法,分配的比例为50%︰40%︰10%。
二、增值税的分配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分配计算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应依据其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按月计算出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在川分支机构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
2.∑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0%
3.各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劳务发生地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4.∑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0%
5.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分支机构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6.总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
(二)申报缴纳
1.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及其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一)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件二),于申报当月8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进行认真审核。
3.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款,在每月10日前填制《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劳务发生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附件三)和《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分支机构所在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附件四)并报送省局,由省局在每月11日前通过内部行业网予以公布。
4.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按上述比例分配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应纳税款,并向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传递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按月将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已纳税的依据。
三、征收管理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税款缴纳等增值税征收管理事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二)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新设、撤销、合并、分设等情况的,应在发生上述情况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局,由省局通过内部行业网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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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所在地 |
1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重庆钻井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2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四川钻井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3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固井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4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5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测井分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
6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 |
四川省绵阳市 |
7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 |
四川省绵阳市 |
8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湖南钻井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9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录井二分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
10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广西钻井分公司 |
四川省阆中市 |
11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钻井工程研究院 |
四川省德阳市 |
12 |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
四川省成都市 |
13 |
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 |
四川省德阳市 |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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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所在地 |
1 |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 |
四川省德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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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单位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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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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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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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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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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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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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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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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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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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 |
项目 |
销售额 |
增值税率 |
销项税额 |
税款征收 |
项目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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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1*2 |
期初未交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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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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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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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交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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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欠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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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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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 |
税率 |
栏次 |
17% |
13% |
7% |
6% |
3% |
小计 |
填报单位签章 |
税务机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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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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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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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非应税项目用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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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非常损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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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进货退出及折让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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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抵扣税额 |
12=7-8-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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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 |
本期发票使用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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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使用量 |
专用发票使用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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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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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使用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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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办税人员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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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票认证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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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数量 |
专用发票认证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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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财务负责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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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认证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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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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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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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劳务发生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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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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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 区 |
劳务发生金额 |
所占比例 |
应缴纳增值税 |
备注 |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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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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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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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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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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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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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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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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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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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月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共计实现增值税 元,劳务发生地应分配增值税 元。 |
附件四: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 分支机构所在地增值税分配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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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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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支机构 |
劳务发生金额 |
所占比例 |
应缴纳增值税 |
所在地区 |
重庆钻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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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钻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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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钻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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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钻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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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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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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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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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录井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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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井二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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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工程服务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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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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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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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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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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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月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共计实现增值税 元,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增值税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