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7-02-05

文号

粤地税函〔2007〕63号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2-05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各地反映关于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