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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1-06-12

文号

粤地税发〔2001〕16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06-12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3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为便于征管,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