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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0-09-22

文号

粤地税发〔2000〕2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09-22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统一按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他不再予以单项扣除。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