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0-06-02

文号

粤地税发〔2000〕138号

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06-02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这类商品房是否征收房产税,要求省局给予明确。考虑到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商品房用于再销售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006号)第24点的规定精神,对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也比照自建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是,这类商品房在出售前若已出租或自用的,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特此通知。


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