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0-09-08 文号 粤税函〔1990〕184号 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成文日期:1990-09-08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