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广东 > 有效

发文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0-09-08

文号

粤税函〔1990〕184号

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成文日期:1990-09-08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