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6-04-11
文号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原值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6)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印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实施细则》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因此,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单位的房产进行重估后,应按其重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调整房产原值的,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其房产原值。
非国有企业、单位的房产经评估后,其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比照国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