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6-02-20
文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