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失效作废
2015-07-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附件1、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文件。
二、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见附件1)。
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四、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
纳税人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时,应在“税务资格备案事项”部分中的“□其他:____ ”栏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名称”。
五、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见附件3)。
六、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