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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标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0-05-05

文号

皖国税发〔2010〕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5-05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期满时,除非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目录下,各地可自行下载使用。

三、省局此前下发的规定凡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有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