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安徽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7-06-14

文号

皖地税函〔2007〕31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6-14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来,部分地方反映,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税,难以把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在分别核算增值额时,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前款中,其他合理的方法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计算并分摊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扣除项目的方法。

二、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时,应以整个开发项目(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为基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在清算申请中明确,是否分别核算增值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况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